关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争议,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要求办理。当事人;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路噪音治理
第四十六条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当局或监察机关应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建设,改建,扩建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干道,城市高架道路,铁路,城市铁路,在通过现有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成本包含在项目成本中。公路噪音治理
第二十一条对现有道路,铁路,城市铁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噪声污染。使噪声敏感建筑的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市使用的机动车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噪声排放标准。
使用机动车消声器等设备,防止噪声污染,应当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卸或者空转。
除特殊车辆外,禁止安装外部音频设备。配备外部音响设备的专用车辆应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划定限制夜间车辆通行的路段和禁止吹口哨的路段,限制时间的推移和禁止吹口哨。
第二十四条设置机动车停放场或等候站的,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铁路机车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限制哨子。
第二十六条机场制定飞行程序时,有关部门应当考虑噪声的影响,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集中区域。
民用航空器在起飞,降落或在低空飞行时应遵守规定的飞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在航空器噪声环境标准适用范围内建设的,应当适用适用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