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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处理新闻
天津市推出噪音污染防治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次数:2606        返回列表

 现在,噪声污染越来越严重,污染源的种类也越来越多,空调外机噪音,冷却塔噪音,公路上的车辆噪音,市场高功率喇叭的噪声等等。噪音治理是现在急要解决的问题。其实,早在2003年,天津市就出台了天津噪音治理的防治办法。

天津噪音污染防治措施出台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及由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铁路机车及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动机噪声治理

(四)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对船舶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器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转产或者搬迁。

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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