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私自搭建违章阳光房活动房,应依法加大拆除力度

   日期:2011-07-20     来源:宁夏日报    作者:乔素华 李云华     浏览:1535    评论:0    

法制办:依法行政也需兼顾行政效率

目前,房地产执法部门无法强制拆除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为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违建提供了时机和余地,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申请,经法院批准,相关行政部门才能依法强制拆除。

记者采访了银川市法制办经济法规科科长霍小萍。她说,当前行政执法确实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强制手段不足,对乱搭乱建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目前,各级行政部门能够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这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所以,在坚持公民权利优先的基础上,兼顾行政效率,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令禁止”路有多长

如何让违建做到“有令禁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社会各界人士。

银川市一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政府应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擅自扩建房屋(含车库)、屋顶加层、改变外立面结构、占用绿地私砌围院、庭院内加盖建筑物、擅自调整阳台大小或围合阳台、露台改造为玻璃房或实体房间、用轻型(玻璃)材质架设空间等私搭乱建行为。整治标准应严格按照所整治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操作,即凡住宅小区内侵占绿地、道路、消防通道等公共空间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凡屋顶加盖的建(构)筑物,凡改变外立面结构且不能整改的建筑物,一律依法拆除;对超标改建院墙以及擅自改建露(阳)台的,必须整改。

李季平表示,“如果能建立类似银行系统的‘个人信用体系’,将违法建筑业主列入‘黑名单’,对其求职、金融借贷等各个方面进行干预,就能将搭建违法建筑的主观意图消灭于无形。”

记者了解到,目前,银川市法制办等有关政府部门正着手研究解决这一问题,相关政策措施渐次出台。(记者 乔素华 李云华 实习生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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