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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房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2011-03-21   更新时间:2011-03-21 11:37  浏览:177    评论:0    
第九条 经济处罚规定
(一) 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 现场管理及检查
1、 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外罚款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3、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以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10、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 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10—30%,并免发1—3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本人月工资10—30%,并免发1—6个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4、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同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 设备事故和隐患
1、 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 对于发生机构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3、 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 火灾事故及隐患
1、 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3)违犯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 火警
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处罚,并给予批评教育。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灯似事故。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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